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巴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提升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全面启用“巴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章名称:巴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巴中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包括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制发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延期审理通知书、中止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各类法律文书。
三、市政府授权市司法局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巴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启用,与“巴中市人民政府”印章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3月29日印发的《关于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2019〕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