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4〕4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市委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认真研究,细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4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
(川府发〔2014〕4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国发〔2014〕18号)部署,现通知如下。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推动落实全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加快推进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制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继续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制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政策。
抓紧发布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权力清单。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投资、生产经营、资质资格等行政审批事项。推动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及服务性收费。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建设,推动省、市、县三级电子平台联网运行。
实行工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制度,开展“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按照国家部署,将企业工商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
二、深入推进财税金融价格改革
加快推进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规模,继续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制订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扩大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试点范围。启动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继续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制订进一步加快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制订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支持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新型业态聚集和发展。制订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制订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方案。
修订政府定价目录。在部分生产领域(先行启动电解铝行业)实施以能耗为标准的阶梯电价制度。实施车用柴油品质升级及加价政策。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订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指导意见。
三、深化国有企业和科技体制改革
推动落实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启动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试点。推进省属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产权多元化。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职权,启动省属企业管理经理层市场化选聘工作。推动落实深化省属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方案。制订省属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指导意见。提高省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
制订支持大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成果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联合院所高校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省级科技报告制度试点。继续推进成都高新区、中国(绵阳)科技城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制订加快军民融合发展的意见。制订深化科研院所改革实施方案。
四、深化户籍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进一步落实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推动落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加快推行居住证制度。
制订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加快完成省级试点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指导意见。启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试点。制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制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指导意见,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继续开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改革试点。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制订稳慎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方案。
制订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方案。继续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和成都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按照国家部署,在统筹城乡改革国家试验区和省级试点市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五、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
制订推进多式联运与通关一体化方案。探索扩大便捷通关试点范围,推动建立“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工作机制。积极参与推动长江经济带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建设。按照国家部署,制订我省融入长江经济带、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实施方案。制订创新国内外市场联动拓展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推动落实服务业改革发展指导意见。
六、巩固深化事关民生改善的各项体制改革
制订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施方案。启动义务教育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进一步扩大高职单独招生院校范围和规模。按照国家部署,制订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制订贯彻全国统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推动落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试点范围。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制订加强农村留守学生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开展基层医疗卫生县乡联动和乡村一体化管理改革试点。制订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意见。继续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制订实施社会办医促进工程的意见,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推动境外符合资质的医师来川执业。
七、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制订灰霾污染防治办法。选择火电、钢铁、造纸等部分重点行业开展排污管理试点。制订省级湿地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方案。开展主体功能区中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启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试点。选择部分市(州)和县(区)率先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制订重点区域土壤环境监测试点工作方案。制订完善生态脆弱地区生态修复机制改革方案。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改革部署,不断深化经济体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牵头单位要对任务落实负总责,参加单位按要求积极配合行动。对牵头或参加的改革任务,各单位要明确具体责任领导、责任人和时间进度,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确保经济体制改革年度工作任务落实。
附件:改革举措责任分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附件
改革举措责任分工
|
改革领域 |
序号 |
具体改革举措 |
责任分工 |
|
加快转变 政府职能 |
1 |
推动落实全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加快推进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 |
省编办、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在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
|
2 |
制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 |
财政厅、监察厅、民政厅、审计厅、省工商局、省气象局、农业厅、教育厅、省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
|
|
3 |
继续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制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政策。 |
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
4 |
发布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权力清单。 |
省法制办、省编办、监察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
|
|
5 |
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投资、生产经营、资质资格等行政审批事项。 |
省法制办、省编办、监察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
|
6 |
推动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
|
改革领域 |
序号 |
具体改革举措 |
责任分工 |
|
加快转变 政府职能 |
7 |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及服务性收费。 |
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
|
8 |
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建设。 |
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
|
9 |
推进工商登记注册制度改革。 |
省工商局 |
|
|
财税金融 价格改革 |
10 |
推进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继续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制订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启动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继续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
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
|
11 |
制订进一步加快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
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成都市人民政府 |
|
|
12 |
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 |
省政府金融办、省委农工委、农业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
|
|
13 |
制订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 |
省政府金融办、四川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 |
|
|
14 |
支持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新型业态聚集和发展。 |
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投资促进局、商务厅、省工商局、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 |
|
|
15 |
制订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省工商局 |
|
改革领域 |
序号 |
具体改革举措 |
责任分工 |
|
财税金融 价格改革 |
16 |
制订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方案。 |
四川保监局 |
|
17 |
修订政府定价目录。在部分生产领域实施以能耗为标准的阶梯电价制度。制订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指导意见。 |
省发展改革委 |
|
|
国有企业和 科技体制改革 |
18 |
推动落实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启动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试点和省属企业管理经理层市场化选聘工作。推进省属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落实深化省属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方案。制订省属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指导意见。 |
省国资委 |
|
19 |
提高省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 |
财政厅 |
|
|
20 |
制订支持大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成果的政策措施。 |
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 |
|
|
21 |
支持企业联合院所高校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
科技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卫生计生委 |
|
|
22 |
开展省级科技报告制度试点。 |
科技厅、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农业厅、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厅、省知识产权局 |
|
改革领域 |
序号 |
具体改革举措 |
责任分工 |
|
国有企业和 科技体制改革 |
23 |
继续推进成都高新区、中国(绵阳)科技城科技金融结合试点。 |
科技厅、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法制办 |
|
24 |
制订加快军民融合发展的意见。 |
省国防科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 |
|
|
25 |
制订深化科研院所改革实施方案。 |
科技厅、省国资委、财政厅、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
|
|
户籍和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
26 |
推动落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推行居住证制度。 |
公安厅 |
|
27 |
制订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
|
28 |
完成省级试点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指导意见。启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试点。 |
农业厅 |
|
|
29 |
制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
林业厅 |
|
改革领域 |
序号 |
具体改革举措 |
责任分工 |
|
户籍和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
30 |
制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指导意见,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
省委农工委、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
31 |
继续开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改革试点。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制订稳慎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方案。 |
省委农工委、人行成都分行、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负责 |
|
|
32 |
制订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方案,按照国家部署,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征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改革试点。 |
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
|
|
开放型 经济新 体制建设 |
33 |
制订推进多式联运与通关一体化方案。 |
商务厅、成都海关、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 |
|
34 |
探索扩大便捷通关试点范围,推动建立“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工作机制。积极参与推动长江经济带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建设。 |
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 |
|
|
35 |
制订我省融入长江经济带、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实施方案。 |
省发展改革委 |
|
|
36 |
制订创新国内外市场联动拓展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推动落实服务业改革发展指导意见。 |
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
|
|
事关民生改善的各项体制 改革 |
37 |
制订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施方案。启动义务教育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进一步扩大高职单独招生院校范围和规模。制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意见。 |
教育厅 |
|
38 |
制订贯彻全国统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推动落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试点范围。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
|
|
39 |
制订加强农村留守学生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
团省委、省妇联 |
|
|
40 |
开展基层医疗卫生县乡联动和乡村一体化管理改革试点。制订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意见。继续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制订实施社会办医促进工程的意见,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试点。 |
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 |
|
|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
41 |
制订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开展排污管理试点。 |
环境保护厅 |
|
42 |
制订省级湿地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方案。制订完善生态脆弱地区生态修复机制改革方案。 |
林业厅 |
|
改革领域 |
序号 |
具体改革举措 |
责任分工 |
|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
43 |
开展主体功能区中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启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试点。 |
省发展改革委 |
|
44 |
选择部分市(州)和县(区)率先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
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 |
|
|
45 |
制订重点区域土壤环境监测试点工作方案。 |
环境保护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