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报送的《关于调整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南府〔2020〕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划定南江县公山镇卫星村石人寺水库等51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原则同意撤销《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巴中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巴府办发〔2014〕33号)中“水帘洞”等33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请你县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尽快依法编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大资金项目投入,严格落实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健全水环境监测与环境污染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做好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和环境问题整治,制定完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保障和安全。
此复。
附件1:南江县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定表.doc
附件2:南江县撤销的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单.doc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