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春节期间正常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燃放的区域、场所、时段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地点及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三号以上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花、舞台焰火及产品标示标明的A级烟花产品。
三、违反本通告的,由辖区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非法生产、购买、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请拨打“110”电话举报,经公安机关查实后,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五、本通告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