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6〕103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普惠托育收费,健全政府指导价形成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等部门开展了成本监审,起草了《巴中市普惠托育服务保育费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26日—2026年8月31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拟定收费标准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按期通过电子邮箱(2767903935@qq.com)反馈市教育局规划财务科。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巴中市普惠托育服务保育费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巴中市教育局
2026年8月25日
附件:
巴中市普惠托育服务保育费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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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全日托基准收费标准(单位:元/生·月) |
浮动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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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儿班 |
托小班 |
托大班/ 幼儿园托班 |
混龄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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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托育服务机构 |
1500 |
1300 |
1100 |
1100 |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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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普惠性 托育服务机构 |
1900 |
1700 |
1500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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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托班 |
无 |
无 |
在现有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浮不超过20% |
无 |
在现有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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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未纳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班 |
无 |
无 |
在现有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浮不超过20%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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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上述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各服务机构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标准,经向县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后执行,收费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提前3个月报备,并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2.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根据需要开展半日托、计时托等不同服务类型,则在全日托收费标准上按照单位小时费用合理折算实际发生费用。 3.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班型可分为乳儿班(6个月—1岁)、托小班(1—2岁)、托大班(2—3岁)、混龄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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